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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刘汉元建议:农村脱贫必须完善资金回流机制

2012年03月28日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通威
  “解决农村脱贫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农村金融发展,完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在3月7日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分组讨论会上,政协委员、通威股份董事长刘汉元的建议颇受委员们关注。他说:“虽然我国邮政储蓄去年首开小额贷款试点取得一定成效,但从农村小额贷款整体情况看,政府和金融机构之间责任界定不清,导致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收效甚微,许多地方小额贷款仍遭尴尬,申请量和实际发放数额偏低,大额资金难以回流农村。因此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来促进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完善资金回流机制。”

  刘汉元认为,小额贷款作为资金回流农村的主要渠道,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摆脱贫困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具体实施中,很多金融机构缺乏基本的金融服务意识,导致农户在难以获得贷款的同时,更缺乏必要的资金使用指导,尤其是广大农村信息的闭塞,使其难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并最终反过来造成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上升,也大大限制了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同时,金融机构忽视了广大农村对贷款使用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仍对农村小额贷款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严格限制,从而导致了真正有资金需求、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很难获得贷款。另外,“只贷不存”成为目前小额贷款发展最大障碍,缺少充裕的资金来源,使得贷款机构难以为继,融资成了最大难题。

  刘汉元建议,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实行政策上的倾斜和优惠,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免征利息税、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减少存款准备金、放松利率管制等方式和手段,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持,甚至从有关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财政补贴,以充分支持、鼓励各大金融机构将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去。同时,各金融机构通过建立跟踪回访和经营指导服务机制,定期开展贷后调查,跟踪了解贷款人生产经营、资金使用情况,帮助贷款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从而有效降低贷款风险。而要消除“只贷不存”限制,国家应针对小额贷款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给予小额信贷机构以合法地位,尤其是尽快废除原有不合理的“只贷不存”规定,逐步放宽对小额贷款机构的种种不合适限制,配套相关政策措施,最终允许它们吸收存款,以扩展其资金来源,为广大农村和低收入者提供更全面、更细致和周到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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