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村金融发展 完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新华网北京3月3日电“小额贷款作为资金回流农村的一个主要渠道,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摆脱贫困中发挥重要作用。”全国政协委员、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汉元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说,“目前应加快农村金融发展,完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经过调查刘汉元委员发现,2006年我国邮政储蓄首开小额贷款试点后取得一定成效,然而从农村小额贷款的整体实施情况看,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银行、金融机构间责任界定不清晰,而银行出于成本加大而收益不大的现实考虑,小额贷款在多数地方仍遭遇尴尬境地,申请量和实际发放数额一直很低。
刘汉元进一步分析说,广大农村信息的闭塞,使其难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金融机构对农户缺乏必要的资金使用指导,造成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上升;对农村小额贷款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导致了真正有资金需求、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很难获得贷款;把小额贷款的上限设置得非常低,使大额资金无法回流等,都限制了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
此外,缺少充裕的资金来源,使得贷款机构难以为继,融资成了最大难题。“只贷不存”大大限制了小额信贷机构的集融资能力,这已成为目前中国小额贷款发展的障碍和瓶颈。
刘汉元建议,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免征利息税、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减少存款准备金、放松利率管制、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各大金融机构将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去。各金融机构通过建立跟踪回访和经营指导服务机制,定期开展贷后调查,跟踪了解贷款人生产经营、资金使用情况,帮助贷款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从而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小额信贷机构以合法地位,尤其是尽快废除“只贷不存”规定,逐步放宽对小额贷款机构的种种限制,允许它们吸收存款,以扩展其资金来源,为广大农村和低收入者提供更全面、更细致和周到的金融服务。
他说,对于当前已参与其中的金融机构,应全面简化繁杂的小额贷款申报程序,扩大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范围,提高小额贷款的金额上限,由满足农民生产方面的单一贷款需求,扩大到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加工、运输、经商、助学等各方面的贷款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经过调查刘汉元委员发现,2006年我国邮政储蓄首开小额贷款试点后取得一定成效,然而从农村小额贷款的整体实施情况看,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银行、金融机构间责任界定不清晰,而银行出于成本加大而收益不大的现实考虑,小额贷款在多数地方仍遭遇尴尬境地,申请量和实际发放数额一直很低。
刘汉元进一步分析说,广大农村信息的闭塞,使其难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金融机构对农户缺乏必要的资金使用指导,造成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上升;对农村小额贷款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导致了真正有资金需求、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很难获得贷款;把小额贷款的上限设置得非常低,使大额资金无法回流等,都限制了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
此外,缺少充裕的资金来源,使得贷款机构难以为继,融资成了最大难题。“只贷不存”大大限制了小额信贷机构的集融资能力,这已成为目前中国小额贷款发展的障碍和瓶颈。
刘汉元建议,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免征利息税、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减少存款准备金、放松利率管制、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各大金融机构将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去。各金融机构通过建立跟踪回访和经营指导服务机制,定期开展贷后调查,跟踪了解贷款人生产经营、资金使用情况,帮助贷款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从而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小额信贷机构以合法地位,尤其是尽快废除“只贷不存”规定,逐步放宽对小额贷款机构的种种限制,允许它们吸收存款,以扩展其资金来源,为广大农村和低收入者提供更全面、更细致和周到的金融服务。
他说,对于当前已参与其中的金融机构,应全面简化繁杂的小额贷款申报程序,扩大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范围,提高小额贷款的金额上限,由满足农民生产方面的单一贷款需求,扩大到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加工、运输、经商、助学等各方面的贷款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