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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新能源“法制视角”解析合同解除权

2022年10月05日 来源:通威

在交易过程中,如何防范解除合同的风险或者如何利用解除合同的方式防范风险,需要在合同中提前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解除事项进行预测并约定,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掌握提前解除合同主动权,避免因合同僵局遭受损失或因无法摆脱原有合同权利义务使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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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权的约定

合同解除条款通常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合同各方共同决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第二部分为各项解除条件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主体,第三部分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第四部分为合同解除的后果。

(一)合同解除条件应清晰明确,可以仅针对某一事项约定解除权,也可以在约定解除条件条款中同时约定多个事项,还可以直接引用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如违约条款,但要避免出现“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即可解除合同”这类可能被法院视为不存在约定解除权的模糊约定。

(二)享有解除权的主体,可以约定当某一解除条件达成时仅某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各方均享有解除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类约定是双方对于协议解除合同所做的安排,并不能使某一方享有解除权。

(三)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可以约定当某一解除条件达成时合同自动解除,即附条件解除,也可以约定以通知、诉讼等方式解除,后者让解除权人在解除条件达成时可以根据哪种方式更有利来选择解除或不解除。合同各方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未明确约定时间则适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

(四)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以对合同已履行和未履行的部分均做出如何处理的约定,如已履行的部分是否需要恢复原样,履行偏差或未履行的部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除非约定合同解除条件达成时合同自动解除,否则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并不当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解除权人并未行使解除权,合同依然有效;只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需要通过具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来行使。合同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实践中一般通过发送解除通知函或诉讼的方式。采用函告通知解除合同的,需要由享有解除权的合同主体发送,合同主体的主管单位、股东等发送解除通知无效,发函后需留存好寄送的回执凭证;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需要保留好原始记录载体;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如送达载有解除意思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等,法院确认解除的,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节点即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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